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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 详细>>
律师姓名:杨智律师
手机号码:13908593188
执业证号:15223201810043242
执业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印象兴义2栋27层
一、医疗损害责任免责情形
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一)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病员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就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时,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
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免责的行为有哪些?
医疗机构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因此免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因血站原因造成的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
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患者不当医疗损害后果的行为。医生未尽实施医疗行为前的告知义务、医疗过程中的转诊和转院的告知义务以及实施主要医疗行为后的注意事项等的告知义务,并因此给患者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医疗损害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民法通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
3、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
4、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
5、患者到非医疗机构就医受到损害的,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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